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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2,1][align=center]中国公民“出境游”纠纷频发 法官详解正确维权[/align][/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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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2,1]  近日,在埃及连续发生了两起有关中国游客遭遇重大伤亡的旅游事故:一起是9名中国香港公民乘坐热气球观光时,遭遇热气球爆炸,全部遇难;另一起是中国大陆公民观光旅游团乘坐当地小巴旅游时,发生小巴侧翻事故,致使一死数伤。
  事实上,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次日益增多,“出境游”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由于“出境游”维权相较“国内游”更为复杂与困难,因此很多旅游消费者并不清楚如何正当维权。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
[b]  遭遇伤亡事故 消费者该告谁?[/b]
  市民张老先生的儿子为父亲报名参加了“港新马”七日游“夕阳红”老年旅游团。
  出团前,旅行社为每一位参团老人上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新加坡旅游期间,张老先生在地接社指定自由活动的公园观光时,因找厕所走丢,地接社导游将全团游客送回当地酒店时,才发现张老先生走丢,于是四处寻找。
  两天后,地接社从当地警方得知:张老先生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地接社随即通知张老先生的子女,并协助当地警方处理了其善后事宜,张老先生的子女获得了一笔为数不多的补偿费。
  “旅行社存在过错,导致我父亲死亡。”张老先生的子女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同时提出了反诉。“张老先生在自由活动时间擅自脱团,并不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导致车祸,致使全团人员迟滞返回,产生额外费用。”由此,旅行社还要求张老先生的子女赔偿。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说,“境外游”期间发生旅游事故,旅游消费者及其近亲属处理完事故,都必须回国后,再向境外的地接社、其他旅游辅助服务者及第三人主张民事权利。由于在域外管辖及取证等方面会遇到司法障碍,而且不可能频繁往返于事发地与国内两地,因此,旅游消费者及其近亲属往往会直接向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协议的旅行社提起侵权诉讼。
  但是,侵权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过失谁担责”,如果该事故是地接社、其他旅游辅助服务者或境外游当地公民过错所致,旅游消费者选择请求地接社、其他旅游辅助服务者、境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但该判决会受到司法域外管辖的法律障碍,我国的判决若要在事故发生国得到承认或执行,必须通过特定的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议、经该国法院认可才行,否则该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
  “如果起诉国内旅行社,由于其并非直接加害人,只有其对地接社及其他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时,才在其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此外,“如果旅游消费者遭遇张老先生那样的人身伤害,地接社、旅行社只有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等,才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旅游消费者未经导游或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地接社及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
[b]  境外购物遇“赝品” 消费者如何告?[/b]
  小王和小李这对新婚夫妇在蜜月期间,报名参加了北京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十国游”旅行团。在瑞士旅游期间,小王在地接社指定的免税商店,花费3万余元买了一块瑞士“劳力士”手表,作为送给丈夫小李的结婚礼物。
  可小李回国后发现,手表无法正常运转!于是,他委托钟表质量检验鉴定机构检验,结果发现该手表的各项测试性能均不合格。
  小李向旅行社交涉索赔未果,于是状告北京的旅行社,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其双倍赔偿手表价款,并退还部分团费。
  陈昶屹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属个人消费行为,其与奢侈品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境外销售者对销售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旅行社及地接社不直接对境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旅行社及地接社是为‘出境游’旅行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一价全包的旅游产品,并对其指定购物的境外销售商作出承诺及保证;或者有证据表明旅行社及地接社与境外销售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甚至是欺诈行为,而消费者从中购买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其承诺保证要求;或者旅行社及地接社明知该境外销售商销售缺乏合法销售资质及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指定消费者到该境外销售商处购物,则旅行社及地接社未尽到审慎选择义务,或者违反必要的警示提醒义务,应当就旅游消费者购买物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法官认为,旅游消费者有权直接状告国内旅行社索赔。
  陈昶屹建议:参加“出境游”的旅游消费者出行前,应充分了解旅游目的国的特色商品、正规购买渠道以及旅行社出团旅程安排中的购物场所情况,在适当的地方购买最适宜的商品,避免盲目听从导游及领队的购物意见。
  另外,在境外购物亦应仔细检查商品质量保证书及销售凭证。购物后,应注意保留购物凭证、纳税及报关凭证,尽量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支付,一旦日后发现质量瑕疵,便于向旅行社或相关品牌商品的中国办事处主张权利。
[b]  境外交通延误受损 消费者告不告?[/b]
  “国庆”长假期间,小李参加了国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精品团”。因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国航空公司晚点到达,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间观看“人妖表演”未能成行。小李后来单独去观看,地接社认为他是自费观看,不予报销。
  当全团按时到达机场、准备乘机返航回国时,由于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全团预订的航班已提前飞走,全团只得全部改签次日的飞机回国。当晚,地接社安排全团人员在机场附近住宿,地接社承担了住宿费。回国后,小李因延误一天上班,耽误了公司的重要会议,被公司按规章扣罚了200元。小李找到旅行社交涉未果,于是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的费用、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旅行社则反诉,要求小李承担回国前在机场附近住宿的费用500元。
[b]  法官释法[/b]
  “出境游”过程中,常遇到交通工具延误的情况,可能使旅行社及消费者增加吃住行等相关费用,“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安排项目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过陈昶屹也认为,“如果旅行社已提前支付了该日程项目的费用,且承接者不退费,则该旅行社有权不退还该费用。但旅行社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不可退还地实际发生,否则仍应退还。”
  然而,如果因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消费者增加吃住行等相关费用,甚至消极减少财产,像小李那样受罚扣款,因此事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失是公共交通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共承运人过错造成的,其无权直接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但旅行社应协助消费者向公共承运人主张权利。
  至于因天气、战乱、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给消费者及旅行社造成损失,消费者及旅行社应公平分担该损失。
  鉴于“出境游”的不可预见因素很多,陈昶屹法官建议旅游消费者:签订“出境游”服务合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共客运交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条款,尽量事前对风险及损失分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无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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